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其他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麻栗坡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栗坡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2022〕—112)等相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全县养老设施管理运营改革和服务质量提升,推进麻栗坡县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范围
为加快落实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全社会力量融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将麻栗坡县麻栗镇敬老院、麻栗坡县中心敬老院、天保镇敬老院、猛硐乡敬老院、下金厂乡敬老院、八布乡敬老院、六河乡敬老院、杨万乡敬老院、铁厂乡敬老院、马街乡敬老院、董干镇敬老院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给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部分或整体性运营管理。
二、改革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须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优先保障全县供养的特困人员入住,尤其是保障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半自理、失智特困供养对象的需求,同时,向失能、失智和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二)国有资产安全原则。公办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的运营模式,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将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养老设施委托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投入运营后,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运营方履行合约情况(如承诺投入资金等)进行监督、考评和验收等有关监管工作。
(三)完善服务原则。运营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并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专业水平;要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服务对象营造安享晚年的幸福乐园。
(四)加强政策引导原则。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及时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为运营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调动运营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运营方所接收的特困人员按照现行政府执行的补助标准划拨;社会老人服务收费项目由运营方向发改部门申报审批执行;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五)强化监管原则。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依法规范运营行为,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效益分析
通过公建民营改革,一是可为我县进一步解决养老、福利机构基础设施不完善、服务管理滞后、社会化服务程度低、集中供养作用发挥不明显、医养结合难等困难问题;二是可为我县提供40个左右的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三是可为我县养老服务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对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行业发展,深化我县养老服务体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四是缓解地方政府养老负担和压力。
四、运营管理
(一)运作方式。采取将乡镇敬老院进行打包形式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在相关审批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下,确定运营方。本方案明确的养老设施所有权为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作为监管责任主体,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作为委托方(以下均称“委托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将养老设施所属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运营方经营。
1.合同要明确运营方除按政策规定须缴纳税费外,运营20年的资产使用费(租金)、管理费等费用缴纳内容。运营期前8年以运营方前期投入或增加设备设施的投入资金,逐年抵扣资产使用管理费(租金)。从第9年起,根据市场和经营的情况,入住率高于50%的年度,于次年1月31日前收取营业收入×入住率×10%的资产使用费,入住率低于50%不收取资产使用费。
2.运营方中标合同签订运营后,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全部撤离,所有维修员、水电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等运营管理费用开支由运营方全部负责。
3.将麻栗镇、大坪镇、下金厂乡、八布乡、六河乡、杨万乡、铁厂乡、马街乡、董干镇、天保镇等区域有养老需求的部分特困供养对象和社会养老人员已暂时集中到麻栗镇敬老院以及县中心敬老院进行照护(如果辖区内有20人以上入驻敬老院集中供养意愿的老年人要求入驻当地敬老院,运营方须遵照运营审批程序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改造后启用)。猛硐乡区域有集中养老需求的特困供养对象和社会养老人员集中到猛硐乡敬老院进行照护。马街乡、天保镇、下金厂乡、八布乡、六河乡、杨万乡、铁厂乡、董干镇敬老院暂时承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
(二)基本条件。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文件要求,结合麻栗坡县实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2.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
3.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提供相应的验资证明;
5.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准入标准
1. 委托经营管理服务期限为20年,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后,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提前一年提出继续运营的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均满足招标要求的,原运营方享有优先权。
2.运营方在确认中标资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交纳5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保证金。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运营方委托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装修方案设计并经产权方备案,同时向县民政局提交运营方案。60个工作日内按养老机构标准配置设施设备和人员,经县民政局核准后正式运营。正常运营6个月后,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无息退回60%的运营保证金;正常运营1年后,无息退回剩下的40%运营保证金。
(四)经营范围。实行公建民营后的设施机构性质选择登记为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除开展养老服务相关的项目外,可面向社会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服务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合同签订后运营方不得以产权方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由运营方独立承担。
(五)运营审批。运营方对需要启用的敬老院提前3个月向县民政局进行申请、报备,县民政局同意后,运营方要根据《养老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T38600—2019)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对敬老院进行改建改造。同时,一年内按三级养老机构标准运营。对暂时承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乡镇敬老院,如果辖区内有20人以上入驻敬老院集中供养的老年人,运营方必须按程序申请启用,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条件对需启用敬老院进行改造,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启用运营。
(六)服务对象。运营方原则预留总床位的40%用于无条件接收委托方提供的失能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并按规定比例配备护理人员,配备的护理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由运营方承担。剩余床位在优先满足麻栗坡籍的孤寡、失能、高龄的社会老年人后,可面向全社会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在一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内,为周边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运营方接收委托方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收费项目标准,对照保障对象分类收费原则,由委托方与运营方协议报审确定,一经确定由委托方按特困供养标准和实际入住人数,按月足额支付给运营方。面向全社会接收的老年人服务费用根据机构登记性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七)资产管理
1.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地上地下建筑产权和室内外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国有,实行整体委托管理,运营方在使用期间应承担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且运营方对设备的大修或更新应以国家标准或规定的使用年限为准。
2.资产移交前,委托方和运营方共同参与现场登记造册,要求编制分类资产清单一式三份,由双方按照清单共同清点核查无误,并盖章确认后移交。
3.未经委托方同意,运营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和管理范围内,不得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外貌,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任何违章违法建筑物。
4.运营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为改善服务条件所投入的消防安保、医疗康复、绿化景观、照料服务和办公信息化等各类设施设备,必须单独建立固定资产账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终止时,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出资更新的各类可移动设备归运营方所有,其他基础设施不得拆除和破坏损毁,应连同原标的物一起移交委托方。
5.双方每两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账务清查和实物盘点,清查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共同确认清查结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有效。
6.合同到期或终止时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出现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需由运营方修复。
7.运营方应认真管理和使用委托方移交的固定资产,达到报废的由委托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废。报废的固定资产运营方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购置更新,其所有权归运营方。运营方不承担改革前债权债务。
(八)退出管理。委托运营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继续履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出现管理不善、虐待老人、克扣伙食、挪用资金、关联交易、虚报补贴床位、虚报采集数据等违规违法行为,委托方查实警告不能及时整改的,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委托方有权收回经营权。任何一方需终止合同,应在合同终止60日前向对方提出终止合同书面材料,并按照双方商定的平稳过度措施方案妥善安置入住人员,30天内办理移交手续并完成撤离。
(九)建设目标。运营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两年内根据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开展的服务项目按自身的实际情况,投入资金对养老机构实行改造提升,包括室内外装修、庭院绿化设施设备升级更新、信息平台建设、人员培训配备等,全面提升社会福利机构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特困供养对象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使之达到国家和省级要求的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机构。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工作。
(二)申报审批。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管理实施方案,组织做好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专业机构认真做好组织招标和评标工作。招标文件由县民政局拟制交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请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三)监督管理。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协助的方式实施动态监督检查,保证养老设施的国有资产安全;认真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做好善后事宜;加强对运营方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引入专业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前期建设规划和后期运营监管;通过委托等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运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服务、安全、财务等问题,要监督运营方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解除合同,并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六、实施步骤
实施方案自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分3个阶段进行。
(一)草案起草和公众参与阶段(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2月10日)。县民政局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养老机构运营实际草拟《麻栗坡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组织完成集中讨论、公众参与的相关程序。
(二)完善草案、送审材料向政府请示公布行文实施阶段(2023年2月16日至6月15日)。根据公众参与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草案修改,通过集体讨论、部门合法性审查形成送审稿,附其他起草说明、论证报告等相关附件内容报政府审查通过和发文实施。
(三)完善公建民营相关程序,保证养老服务设施安全运营阶段(2023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按照合法合规、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标准条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相关程序,各部门加强联合,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保证公建民营后养老服务设施稳安全、高质量运营,推动我县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双提升。
【文字解读】: /mlpxrmzf/zcjd100/pc/content/content_1855555007623294976.html
文章朗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