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5-03-30   |  浏览次数:

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麻栗坡县矿产资源管理,全力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人民群众利益,进一步整顿和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麻栗坡县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开采各类矿产资源,严禁以各种名义或方式变相实施非法盗采活动。

二、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下列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一)无证采矿、以探代采、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越界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类工程施工名义非法盗采矿产资源;

(三)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

(四)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

(五)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六)“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七)法律禁止的其他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严厉打击为非法违法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和使用爆炸物,以及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火工品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四、严厉打击各类参与、保护非法采矿行为。对党员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采矿及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线索,将及时移交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麻栗坡县辖区内从事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已建成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建(构)筑物(如临时工棚、管理用房等)和用于矿产品生产的机器设备,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已形成违法事实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将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和继续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对其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查封、严格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

六、在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及时发现、制止、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采矿和代销、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行为,各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另行规定)。

举报电话:0876—6625110(麻栗坡县公安局)、0876—3065800(麻栗坡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通告。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