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制定《麻栗坡县边民补助管理办法》?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边境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多次对边民补贴进行扩面提标。通过对边民实施边民补助,有效改善了边境乡镇、沿边村寨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激发他们守土固边的爱国热情,对加强边境监管、维护边境稳定发挥积极推动作用。近年来,每年均有19万余人享受我县边民补助,为进一步规范边民补助发放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麻栗坡县边民补助管理办法》。
二、《麻栗坡县边民补助管理办法》出台依据是什么?
依据《云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19〕14号)和《云南省边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21〕16号)等文件,结合麻栗坡县实际情况制定《麻栗坡县边民补助管理办法》。
三、享受边民补助居民应履行哪些义务?
享受边民补助的居民,有参加巡边、守边、固边、兴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的义务。
四、享受边民补助的对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享受边民补助的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户口须为麻栗镇、天保镇(含原天保农场)、猛硐瑶族乡、下金厂乡、八布乡(含原八布农场)、杨万乡、铁厂乡、董干镇八个边境乡镇的农村居民(含农转城居民),且当年在户口地行政村居住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新生婴儿落户时间已满6个月及以上(边民补助发放数据统计时间段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二是在麻栗坡县边境乡镇的行政村中拥有合法或固定的住所。
以下特殊情况可以享受边民补助:一是户口在县内边境乡镇的人员,因婚姻等到县内其它边境乡镇或本边境乡镇其它村(居)委会居住,未迁户口的,在常居住地申请边民补助,由常住地登记统计;迁户口的,迁入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的在迁入地申请登记统计,迁入时间不满6个月的在原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统计。二是边境乡镇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搬迁户,按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就高享受边民补助,到边民补助标准高的居住地申请登记,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要相互协调做好易地搬迁安置户的边民补助申请。因易地扶贫搬迁从边境乡镇搬迁到内沿乡镇,但仍属于原边境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继续享受原来的边民补助政策。三是户口未迁出边境乡镇的外出务工人员、就学人员,其土地、住房、财产等资产都在边境乡镇且履行巡边、守边、固边、兴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义务的人员可享受边民补助。
五、哪些人群不能纳入边民补助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纳入当年边民补助范围:
(一)未履行巡边、守边、固边、兴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义务的人员;
(二)截止上年12月31日(不含)前已死亡人员,包括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
(三)县内边境乡镇以外的人员户口迁入县内八个边境乡镇,迁入时间和居住时间不足6个月的人员;
(四)由于婚姻(嫁入、嫁出、入赘、离异等)在边境乡镇居住不足6个月的人员;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六)年内因在监狱内服刑,在边境乡镇居住不足6个月的人员。
六、假如有争议事项,怎么处理?
有争议事项的,如村民当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反当地村规民约、不支持党和国家相关工作或其他有争议的事项,由村(居)民小组召开村(居)民会议讨论,讨论结果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七、麻栗坡县目前的边民补助标准是多少?
根据《云南省边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21〕16号)文件精神,目前我县的边民补助标准为:边境一线农村居民每人每年2500元,抵边行政村农村居民每人每年1000元(不含边境一线农村居民),抵边乡镇农村居民每人每年500元(不含抵边行政村农村居民)。若执行年度标准有变的,严格按省、州确定的标准执行。
(一)边境一线农村居民:是指自然村国土与边境线接壤并居住在该自然村的农村居民;
(二)抵边行政村农村居民:是指国土与边境线接壤的行政村,除边境一线以外的其他农村居民;
(三)抵边乡镇农村居民:是指国土与边境线接壤的乡镇,除抵边行政村以外的其他农村居民。
八、享受边民补助应怎么申请?
符合条件的边境农村居民家庭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边民补助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初步确定边民补助名单,申请时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九、我们县的边民补助是如何发放的?
按照政策规定,各边境乡镇人民政府按申请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边民补助名册,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享受边民补助,核实后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报县民政局汇总全县名册,县民政局会同县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将比对结果反馈各边境乡镇核实后形成全县边民补助发放名册,以户为单位将当年边民补助金发放到边民的银行卡中。
十、我们县的边民补助是如何监督管理的?
(一)边民补助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各边境乡镇人民政府是边民补助发放工作数据信息统计、审核的责任主体。
(二)边民补助发放实行联合审核制。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核确认国家机关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信息;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确认国有企业在职人员信息,负责边民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县法院负责审核确认服刑人员信息;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确认户口信息、服刑人员信息和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县司法局负责审核确认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确认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信息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信息;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县内登记死亡人员信息,对边境乡镇报送的边民补助统计名册进行汇总、信息比对、业务指导、资金发放;各边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边民补助发放数据统计、审核、审批等工作。
(三)边民补助资金的拨付、发放,应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虚报冒领、骗领边民补助资金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