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其他各办、局:
经2023年4月7日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麻栗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栗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等11个厅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1〕153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将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资金进行统筹整合,集中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衔接。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二)瞄准目标,精准发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紧紧围绕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要,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云南省财政厅等11厅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21〕153号)规定的资金类别,以及州级安排的衔接资金(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鼓励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纳入整合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按照中央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1%、省级衔接资金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分配,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七条 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规模和上级提前下达资金情况,结合年度内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在3月底前编制完成当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印发执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资金到位及项目推进情况,在每年8月、12月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印发。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及下达。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属于统筹整合范围内的财政涉农资金后,应在2日内征求县级资金主管部门是否纳入统筹整合使用意见,资金主管部门需在2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资金主管部门意见,在2日内函告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麻栗坡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取项目,5日内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批复。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应当在2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项目计划在2日内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由县财政局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各项目实施单位也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部门整合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规范整合资金账务核算和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整合资金账务核算和财务档案的收集与管理,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支付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达到序时进度和上级规定的进度要求,原则上当年的项目应在当年内完成。结转结余的整合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整合资金结转结余大于15%,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或未及时申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施工单位在结算项目尾款前须向项目实施单位交存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结束不存在质量问题后再如数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立即启动项目建设。超过15个工作日未启动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程序及时启动项目建设。超过2个月以上未启动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报同级党委进行督办。超过3个月未启动的项目,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财政收回资金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涉农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
第十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闭环。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事前应申报、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经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或调整资金使用范围。确需变更项目或者调整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单个项目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初验后申请项目主管部门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统筹组织好项目验收,收集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存档,并建立台账。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第十九条 县乡村振兴局履行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乡村振兴规划编制、汇总,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各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涉农整合项目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批复。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梳理甄别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定期向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资金到位情况,审核规划项目是否符合涉农整合资金支出使用范围,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及时下达整合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将涉农整合资金政策文件、资金分配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负责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前期谋划、项目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行业技术指导、监管督促项目推进、项目资金支付、项目验收等工作,一并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任务。
第七章 监督问效
第二十五条 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人员,按照月调度、季抽查对项目推进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发挥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纪问责,对项目推进不力、资金支付进度滞后、违规违纪使用资金、违规实施项目、监管不到位、绩效评价差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从严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阳光操作,公开公示。按照“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及时在项目实施的乡镇、村委会、村小组进行公示,在项目实施前应对项目招投标(群众采用“一事一议”投工投劳建设的项目除外)及《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建设或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对整合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公开,即从项目申报、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至项目竣工验收,均应当实时公开各阶段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麻栗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19〕2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2.省级、州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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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 | 财政部、水利部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4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6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财政部 |
7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8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9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11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
12 |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 财政部 |
1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 财政部 |
14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15 | 旅游发展基金 |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
附件2 |
省级、州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乡村振兴局 |
2 | 省级水利发展资金 |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
3 | 省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包括用于“长江禁渔”资金)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4 | 省级林业发展资金(不包括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补助资金) | 省财政厅、省林草局 |
5 | 省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专项资金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6 | 省级民族宗教专项资金(不包括宗教等特殊经费) | 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 |
7 |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村集体经济部分) | 省财政厅 |
8 | 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 |
9 | 省级旅游发展资金 | 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
10 |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不包括水利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省发展改革委 |
11 | 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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