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禹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PFOH43P
住址:麻栗坡县麻栗镇盘龙村委会南峰小寨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26日对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6日至2024年2月6日接收麻栗坡海隅钨业有限公司冶炼废渣,堆存在原林生俏石斛酒厂窖藏场地,经核实,该堆存点不属于环评核定堆放固废位置,且该堆存点仅做了简单的防护措施(对地面进行部分硬化、建有2个简易彩钢棚),围挡及截排水沟不完善,大量固体废渣露天堆存,存在渗漏、流失、扬散等风险。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4日对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号:文环立〔2024〕12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份、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3份、《废渣委托处理合同》1份,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马关天怡矿业有限公司、马关世武煤销售部《营业执照》各1份、《土地租赁协议》1份、《运输合同》1份、《付款说明》《云南农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2024年1月至3月劳务工人工资支付台账(管理、后勤)》1份、《已完车辆计量数据信息》复印件(钨渣)、(石灰渣)复印件、《海隅钨业有限公司称重计量单》(钨渣)、(石灰渣)复印件各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麻栗坡海隅钨业有限公司5000t/a仲钨酸铵、1500t/a钨粉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批复》(文环审〔2014〕62号)复印件1份、《麻栗坡海隅钨业有限公司关于其他工业副产石膏的说明》1份、《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麻栗坡分局关于开展磷石膏排查情况说明》1分、《文山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审批表》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麻栗坡分局关于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年处置10万吨(一类、二类)固体废物处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等为凭。
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3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麻)罚告〔2024〕01号告知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对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提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024年6月2日下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文环(麻)听通〔2024〕01号,于2024年6月14日15点30分在麻栗坡分局4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认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拟对公司的处罚不当,同时存在程序违法,拟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了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自2024年3月4日至6月14日,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未收到立案通知书,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存在程序不合法,证据材料无效;2.原林生俏石斛酒厂项目窖藏酒场地为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租用,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权和管理权应属于公司,不应认为该场地不属于公司;3.公司对于堆放的固体废物堆放前已采取防范措施,需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公司的固体废物造成污染出示证据材料予以证实;4.公司不存在渗漏、流失、扬撒等情况,给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超过相关规定标准,需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出示相关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请求撤销拟对公司作出的处罚的决定,现场未能提供证据材料。
经2024年6月14日复核和听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未明文确定需提前下发立案告知书的程序规定,且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依据证实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需要提交立案告知书,所以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2.原林生俏石斛酒厂项目窖藏酒场地未在环评核定范围内,不属于公司堆放固废的位置;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均显示固废存在露天堆放,有部分固废散落在周边,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均认可存在露天堆放和部分固废扬撒;4.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超标排放等情况,需要出示相关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这一问题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并未对其是否超标进行定性,与本案立案调查定性不相符。因此,2024年6月14日,经集体讨论会议决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违法堆放固体废物存在主观过错,案件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核算的“行为情形为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环境违法次数为首次违法、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等裁量因素,通过裁量公式核实为12万元,核算结果准确、合理,符合过罚相当、重在纠正、从轻处罚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
请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案件承办机构麻栗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麻栗坡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