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省州驻麻单位:
现将《麻栗坡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麻栗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 麻栗坡县工信商务局
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 麻栗坡县公安局 麻栗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麻栗坡县交通运输局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栗坡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构建绿色出行体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级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州交通运输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文山州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交联发〔2023〕8号)和《麻栗坡县推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方案》(麻政办发〔202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麻栗坡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麻栗坡县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采用市场定价方式,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在公园景区、工业园区、专业批发市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城市道路区域采取封闭方式经营的除外。
第三条 麻栗坡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遵循鼓励创新、市场主导、便民服务、智能管理、共管共治、文明共享的原则,统筹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构建便捷、开放、低碳的绿色出行体系。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营运物价的指导,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合奖惩工作。
县工信商务局按职责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中小学校16周岁以下学生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侵占、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上牌管理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协调。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者的工商注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车辆的质量监管;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的准入、退出和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投放、停放、更新,查处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停放行为。
麻栗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营运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综合执法、州交通综合执法支队麻栗坡大队等部门根据县城区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统筹做好县城区内新建及改扩建的非机动车道与自行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工作,设置与规范相符的隔离设施,保障自行车合理通行空间。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站点的建设应统一样式并与城市市容相协调。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站点,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用途。新征地建设自行车停车站点的,需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组织县交通运输、州交通综合执法支队麻栗坡大队、住建、公安、综合执法、麻栗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依法决定。占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资源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站点的,需按程序报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审批。
第七条 本县鼓励经营者加强资源共享和行业自律;鼓励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经营者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准入与退出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州交通综合执法支队麻栗坡大队等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发展现状、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对县城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测算,形成县城区的总量控制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3年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县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其运营配额。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与获得县城区运营配额的经营者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协议,明确配额数量、经营管理要求、履约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按照确定的经营者以及其运营配额比例,具体组织辖区车辆投放工作,且车辆投放数额不得超过总量控制规模。
经营者在实际投放车辆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投放计划、运营方案及经营承诺书等资料,包括车辆类型、实际投放规模、投放区域、投放时间、运维管理方案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未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失信名录,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应当有与开展经营服务相应的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维修场地、运维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应当建设有满足业务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承诺提供登录入口供政府部门查阅车辆编码信息、车辆实时坐标信息、订单信息、用户注册规模、运维人员及场地等相关涉及公共利益管理需要的信息;
(四)严禁收取会员费、加盟费、押金及预付金等费用。不收取用户押金,推行“即用即付”结算方式,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减少县城区的运营配额:
(一)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不高,运营维护服务不力、车辆管理混乱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
(三)经有关部门提醒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问题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无条件收回县城区的运营配额:
(一)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自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未按约定完成投放运营或投放的车辆与提供样品不一致,不能按参选方案提供服务的;
(二)经营者有出租或转让相应运营配额,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违反承诺、提供虚假数据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运营配额期限届满的;
(四)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因终止经营的;
(五)运营企业因企业管理原因引发群体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协议、备案资格被终止或解除的;
(六)不按照管理要求清理回收违规的投放车辆,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运营企业乱停放自行车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导致大量车辆被依法扣押总数量超过运营配额20%的;
(八)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和管理单位应急指令的;
(九)管理服务质量达不到城区投放管理要求,一年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十)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麻栗坡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要求等情形的。
经营者自运营配额被收回之日起10日内回收投放的车辆。
第十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投放已收回的运营配额;决定重新投放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投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报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
终止运营前,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处置工作,及时清理回收投放的车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切实解决违规载客、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的具体方案:
(一)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
(二)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
(三)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
(六)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七)用户信用评价制度;
(八)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九)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
(十一)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主动接受下列机构监管:
(一)经营者运营维护情况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具备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二)专用账户委托注册地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
(三)线下运维活动接受投放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纳入城市共享数字化的监管范围。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数据信息安全情况,并接受监管。
(一)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保密规定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二)经营者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放并报备本县注册用户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数据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在开始提供租赁经营服务前15日,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互联网服务企业批准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办公场所、车辆库房、维修场地等有关情况;
(四)本县服务机构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五)车辆投放规模和方案;
(六)自行车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七)与用户的电子协议样本;
(八)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报备的材料应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配置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系统维护、线上线下车辆调度运维、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专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的专职人员管理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根据不同岗位设置要求对专职人员进行相关上岗培训和考评,保证专职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二)应定期对专职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考评,并将培训考评情况建档备查;
(三)专职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四)专职服务人员应使用文明服务用语,耐心解答询问;
(五)线下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服从行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租赁自行车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车辆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二)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
(三)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
(四)车辆应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等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定位装置;
(五)车辆在投放营运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六)车身要符合户外广告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调运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调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厢式运输车》(QC/T 453)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调运车辆车身统一涂装租赁车自行车运营企业标识、服务热线电话;
(三)调运车辆只能用于租赁自行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物流运输。
第二十五条 运营信息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计时计费功能,平台应根据用户具体订单的时长或里程计算订单应付金额和实付金额,并及时发送至手机客户端通知用户;
(二)对车辆具有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三)对线下运维人员具有监管、定位等功能。
第二十六条 手机客户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的手机客户端应为用户提供注册、车辆查询、下单、支付、路径指引、停放引导、订单查询、保险提示、服务协议和意见反馈等功能;
(二)经营者不得利用手机客户端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以及为运营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章 车辆投放、停放和调度
第二十七条 车辆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者在投放车辆前,应提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经同意后方可投放;
(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投放规模和投放区域。
第二十八条 车辆停放应在停放区域内,并按导向线停放。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积极发展并实施“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规范用户停车行为,鼓励经营者试点建设并推广立体停车。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建立专职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重点区域、路段、点位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车辆调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
(二)经营者应对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点位和调度要求及时处理。
第七章 运营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运营区域内投放车辆,且规模不得超过其在城区取得的运营配额。更新车辆前要回收相应数量的旧车。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服务承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保险等内容。
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鼓励经营者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积极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依法落实相关信息安全工作,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日常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停放要求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丢弃的车辆;
(二)每日巡查二维码脱落、刹车失灵、车头歪斜等故障车辆,并及时转移至维修点进行维修;
(三)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查、保养并做好清洁维护,确保运营车辆整洁完好。
经营者应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运维人员管理的台账,做好每日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引导用户文明用车:
(一)经营者应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
(二)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文明用车。
第三十八条 应急处理(无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者应当制定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障用户权益和公共安全;做好相关人员、设备、资源和技术等组织准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经营者在发现或接到车辆及设施设备遭蓄意破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无事故应急预案)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到现场处置;
(三)经营者在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的信息后,1个小时内对堆积的车辆清运完毕。
经营者未能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将车辆清运完毕的,由相关部门代为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八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应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包括设置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向社会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一)服务热线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通,安排人员值班,并留存记录备查;
(二)车辆、智能锁等发生故障,服务人员应对用户的求助及时给予帮助和处理,相关记录留存备查;
(三)对用户投诉、咨询信息应即诉即办,接办复杂的须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并按照各自职责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经营者应对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的投诉信息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于24小时内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应当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实际管理需求,报送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相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鼓励经营者依法建立用户信用管理机制,加强政府与经营者、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护,并对存在不按规定骑行、停放等不良行为的用户依法依规采取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措施。
第九章 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第四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实施“奖优罚劣”考评机制,对麻栗坡县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日常运营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开展月度考评。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减少相关运营企业车辆配额,并作为评为优秀等级运营企业的奖励,增加相应车辆配额。企业在一年内累计3次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收回全部车辆配额,责令该企业在30日内退出麻栗坡县城区营运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包括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用户和骑行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景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辖区服务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
文章朗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