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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土地登记代理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告

麻栗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

土地登记代理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告

 

各土地使用权人:

规范全县土地登记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建立完善有序的地籍管理新秩序。根据省、州《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土地登记代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登记代理的范围

县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实行土地登记代理的依据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

三、土地登记代理的内容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之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办其土地登记所必需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资料。

四、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具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许可证》机构均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目前,仅有昆明超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设在创业路8号)在我县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该公司具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证书等级:丙级;证书编号:丙测资质字53172)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许可证》(证书编号:土登字2008056号),具备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的资质。

五、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费

(一)城镇个人住宅基地、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占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按200/宗收费,占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1.0/平方米加收土地登记代理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用地,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的按500/宗收费,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1.0/平方米加收土地登记代理费。

(三)行政、教育部门用地,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的按400/宗收费,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8/平方米加收土地登记代理费。

(四)独立于城镇外的企事业单位用地,其土地登记代理费由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协商。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申请土地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须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的相关资料方可办理土地登记代理的相关手续。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九月十日

文章来源: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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