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
土地登记代理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告
各土地使用权人:
为规范全县土地登记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建立完善有序的地籍管理新秩序。根据省、州《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土地登记代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登记代理的范围
县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实行土地登记代理的依据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
三、土地登记代理的内容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之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办其土地登记所必需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资料。
四、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具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许可证》机构均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目前,仅有昆明超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设在创业路8号)在我县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该公司具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证书等级:丙级;证书编号:丙测资质字53172)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许可证》(证书编号:土登字2008056号),具备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的资质。
五、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费
(一)城镇个人住宅基地、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占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按200元/宗收费,占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1.0元/平方米加收土地登记代理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用地,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的按500元/宗收费,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1.0元/平方米加收土地登记代理费。
(三)行政、教育部门用地,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的按400元/宗收费,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8元/平方米加收土地登记代理费。
(四)独立于城镇外的企事业单位用地,其土地登记代理费由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协商。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申请土地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须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的相关资料方可办理土地登记代理的相关手续。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