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将实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精神,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宣传如下: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刚刚结束的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指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同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深入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势在必行。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十七大”关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回顾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我省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1997年以来,我省先后三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户籍关系迁移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形成的过程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与户籍管理最直接挂钩的粮油定量供应制度已经取消,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也在积极推进,随着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城乡户口管理差别已逐步缩小,进一步改革我省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为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继2001年以来全省第三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后, 2003年5月,省公安厅又成立了以主管厅长为组长的调研组。先后在昆明市、昭通市、玉溪市、曲靖市、文山州等地调研,到户籍改革先行的江苏、福建、广东及所辖的南京、苏州、福州、厦门、广州、深圳等市考察,起草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我省户籍改革的若干意见》草案,书面征求了全省16个州、市政府、公安局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了户籍管理改革座谈会,对我国我省户籍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关于深化我省户籍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公安厅多次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正式形成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审批。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最大的突破就是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统称为居民户。改革工作实施后将有利于逐步落实城乡居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平待遇,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放宽购房落户条件等方面,均在原改革的基础上有突破性放宽。当然,还必须说明的是,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存在的事实。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的改革,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也不能改变每一个居民的职业、实际登记户籍关系的居住地环境等客观事实。
本次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就是要打破“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在全省统一建立 “居民户”户籍登记模式。
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即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
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包括商品房(包括一次性付款购买和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住宅)、“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自有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生活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非家居房产。申请迁移户籍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出具自有产权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揭的商品房应当出具银行按揭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实是实际居住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是指:1995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分配给职工家庭居住,按国家“95房改”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与单位办公(教学、生产、试验)区连在一起不能分开;已严重损坏需要进行大量修缮或已鉴定为要拆除的危房;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等原因不能出售产权,而由职工家庭长期家居的住宅。不包括“95房改”以外,单位提供给职工居住的周转用房、宿舍用房及其他临时或租住用房。申请迁移户籍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出具单位按“95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售产权住宅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申请迁移户籍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出具收入证明材料及本人不需要领取“低保”的承诺材料,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认后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1套住宅只允许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分配给职工家庭长期实际居住未出售产权住宅的房主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和由其赡养(或自有生活来源)共同生活的父母落户;房屋所有权人已落户的住宅所有权发生交易转让或变更后,必须在原落户居民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新迁入的居民落户;如原落户居民经派出所通知拒不迁移户籍关系的,派出所可将其户籍关系强制迁往其新居住地。属于跨州市县区域的,可由派出所逐级报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处理。
两个以上非直系亲属的自然人合资购买一套住宅的,只允许《房屋所有权证》其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个家庭迁入户籍关系。
1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小于上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根据省建设厅提供:我省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28.24平方米),只允许《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配偶及其所供养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落户;建筑面积大于我省城镇居民平均住房面积2倍的以上的,允许购买者本人、配偶及所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投靠由其赡养(或自有生活来源)共同生活的父母落户。
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1、凡属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我省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全省范围内就业的,凭本人毕业证书(经教育部门认定)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的集体户口簿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2、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我省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必须是分别由云南省人事厅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和《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且所签合同必须分别经过人事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鉴证,方可视为有效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我省录取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得申请办理户籍迁移。
已批准落户的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我省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户籍关系可继续保留半年,如半年内仍没有重新就业的,派出所应当责令其将户籍关系迁往入学前户籍地。如拒不迁移户籍关系的,派出所可将其户籍关系强制迁往其入学前户籍地。属于跨州市县区域的,可由派出所逐级报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处理。
3、如省内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落户难的问题,其单位驻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以派出所门牌号建立“直管公共户口簿”,专门解决省内应届大、中专院校就业毕业生的户籍关系迁移登记落户。
派出所“直管公共户口簿”原则上只办理省内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本人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的落户登记及管理。
4、被我省录取的国家统一高考的全日制高考生,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毕业时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按本条1、2、3项的解释办理,可直接将户籍关系迁往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应当一律将其户籍关系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根据其自愿迁往省外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
被我省录取的国家统一高考的全日制高考生,入学时未办理户籍迁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学校应当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登记,派出所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被我省录取的国家统一高考的全日制高考生在上学期间,因父母户籍在省内发生变动且学生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户籍关系可准予以随父母变动迁移落户。
6、对于以迁移户籍关系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实际未就业毕业生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甚至用人单位以赢利为目的,收取毕业生钱财,实施签订虚假用工合同欺骗行为向公安机关申请迁移户籍关系的,一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应当将其户籍关系强制性迁往原户籍地并通知本人。对于实施虚假、欺骗行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行为人本人,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7、外省生源被外省录取的国家统一高考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在申请迁移户籍关系时不适用本条规定,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 “三投靠”的户籍问题,历来是户籍管理中的热点和重点。为确保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意见》规定了相对取消“三投靠”的限制条件。
1、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被投靠方申请对方迁移户籍关系时,应当出具投靠方在其户籍地属无业、退(离)休的证明材料,同时出具收入证明材料或投靠后由被投靠方供养(或自有生活来源)共同生活,投靠方不需要领取“低保”的承诺材料,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认后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子女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子女申请父母投靠的,子女在提出迁移父母户籍关系书面申请时,应当出具其父母在其户籍地属无业、退(离)休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当提供父母与其共同生活并由其赡养父母不需要领取“低保”的相关材料或父母自有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认后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迁移落户,不受年龄限制。申请接迁“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迁移子女户籍关系书面申请时,同时出具本人收入证明材料及本人供养“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不需要领取“低保”的承诺材料,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认后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4、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的户籍迁移不适用本条规定,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三投靠”人员的迁移落户,主要看被投靠人是否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是否共同生活并且不领取“低保”。
赡养孤寡老人的,可凭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构公证材料,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迁移被赡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书面申请时,同时出具自有产权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构公证材料;申请人赡养孤寡老人并与其共同生活,实际居住在申请人的合法居所,由其赡养不领取“低保”的相关材料。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认后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麻栗坡县公安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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