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教育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麻栗坡县教育局是麻栗坡县人民政府下设的一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县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县教育局内设办公室、教育股、教育督导室、人事监审股、计划财务股、招生办公室。2005年末有干部职工28人,其中女7人,公务员18人,事业编制10人。
二、面向公众服务的非涉秘性文件以及相关办事指南、便民服务信息
麻栗坡县教育局主要面向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及家长服务;面向基层学校行文下发的文件均为非涉密性文件;教育局机关各股室标志牌明显,为办事来访人员提供相关咨询,热情为基层学校及来访群众服务。
三、行政审批的详细事项、程序、提供的资料、联系电话、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县教育局具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社会力量办学审批。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一)实施机关
麻栗坡县教育局
(二)承办机构
麻栗坡县教育局人事股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四)申请人资格条件
1、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学历可放宽到初中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1)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2)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外)均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参加并通过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考试后,获得单科结业证书。
(3)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4、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属于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学校教师资格的,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中师范类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申请认定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按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中师范类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五)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3、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
4、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一式一份;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毕业学校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提供省教育厅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或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习考试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影印件一式一份;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9、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和在学习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毕业的申请人,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定试讲内容,并向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交试讲教案。
10、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证件原件由教育局人事股和所委托的乡镇中心校审核后退还本人。
(六)教师资格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于报名截止日期前补齐材料。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者,不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审查认定为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其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认定其教师资格。
5、对符合条件同意认定教师资格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七)数量
符合条件要求的人员
(八)办理期限
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根据《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220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其中含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每人每科30元,共计60元;面试、试讲评审费240元)”。
(十)文本格式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申请人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申请领取。
(十一)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1、《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编号,加盖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3、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本人应按证件遗失的有关规定,登报挂失后,重新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对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书处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假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6627227(县教育局人事股)
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初中、小学、幼儿园和部分学历教育)
(一)实施机关
麻栗坡县教育局
(二)承办机构
麻栗坡县教育局教育股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条件
1、申请人资格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须提交的材料
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注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须提交的材料
①筹设批准书。
②筹设情况报告。
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等资格证明书。
(五)程序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同意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审批不同意筹设的,由县教育局书面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2、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1)举办者向审批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的,由县教育局书面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六)数量
以1所为单位。
(七)办理期限
筹设民办学校,自受理之日起30曰内办结,但要求筹设期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白受理之曰起3个月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联系电话:6627226(县教育局教育股)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麻栗坡县城河滨路8号
联系电话:0876—66226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