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机制,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提高利用国内外资金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项目提请报送
第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由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国家和省、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依据职责分工和行业特点,向县招商局提请报送。
第二条 项目提请报送程序
(一)县级有关部门从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和省、州级扶持的改扩建等重大项目中,优选推出需要招商引资的项目,按季度向县招商局提请报送。
(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从相关行业投资建设项目中,优选推出需要招商引资的项目,按季度向县招商局提请报送。
(三)县直相关企、相关部门在进行资产重组、扶持的改扩建和扩展业务等活动中,如需要招商引资,可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向县招商局提请报送。
(四)各乡镇列入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度向县招商局提请报送。
第三条 提请报送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背景、实施地点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构成、建设性质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投资预算、拟采用的合作方式、融资方案及预期效益、风险分析。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进展情况。
(五)实施项目具备的条件和可执行的优惠政策。
(六)项目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
第二章 项目管理情况
第四条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招商局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推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重大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建立建全招商引资项目库,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基础上,由县招商局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提供的项目进行筛选、统计、分类和整理。
第六条 由县招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局等部门配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提请报送的项目进行比选,优选出一批符合国家和省、州利用内外资产业政策,投资带动效应大、有一定优势且吸引力较强和规模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作为全县招商引资重点推荐项目向外推介。
第七条 对不符合《文山州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规定,所提供的项目信息不实,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不利于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将不予入库。
第八条 提请报送的项目如有变化,项目提请报送单位应将变动情况及时反馈到县招商局,以便县级项目库随时充实、更新,确保项目的时效性。对需核销的入库项目,由项目提请报送单位提出申请,县招商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九条 自项目入库之日起,项目在库有效时期为两年。两年内未能成功招商引资、但仍需留库的项目,由项目提报单位更新项目相关信息,并经县招商局审核同意,可继续保留。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县招商局定期就项目收集、审核、优选、包装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通报项目储备和推介情况,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由县招商局专项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日常管理、调研、优选、包装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项目提请报送责任
第十二条 县招商局每年年初根据州招商局下达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提请报送的目标任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根据实际,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县招商局根据每年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以各乡镇、各部门提请报送的项目数量和列入当年县级项目库的项目投资总额为依据,综合考虑提请报送项目的质量和招引资成效等,对各乡镇、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第十四条 对任务不落实的乡镇和部门,由县招商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批评;对任务完成较好的乡镇和部门予以奖励。具体考核细则和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