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省州驻麻单位:
在我县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部分地区存在子女有安全住房而父母居住在危旧房屋中,子女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父母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的现象。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家风,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赡养人对被赡养人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被赡养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二、赡养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可向当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可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四、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巡回审理赡养案件,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庭审旁听,并将审理结果依法公开。经法院裁判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仍拒不履行的,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赡养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人必须立即主动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生活,赡养人要主动承担起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人之间要主动协商好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六、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0876—6622379
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0876—6622365
麻栗坡县公安局 0876—6622621
麻栗坡县司法局 0876—305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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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