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栗坡县沪滇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级有关部门:
经麻栗坡县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麻栗坡县沪滇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麻沪滇办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麻栗坡县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5日
麻栗坡县沪滇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栗坡县沪滇扶贫协作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各方职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文山州沪文扶贫协作项目责任管理办法(暂行)》要求,结合《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文件精神,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栗坡县沪滇扶贫协作项目包括上海对口支援协议内项目和上海对口支援协议外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麻栗坡县沪滇扶贫协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麻栗坡县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扶贫开发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做好沪滇扶贫协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全县沪滇扶贫协作工作履行领导、指导、整合、探索、监督等管理职能。
第四条 县沪滇扶贫协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所涉及的沪滇扶贫协作项目和行业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 县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沪滇办)、县扶贫开发局负责沪滇扶贫协作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协议(合同)签订、督促指导(检查)、进度报送、项目验收、项目决算审核、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
(二) 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拨付、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管理、项目结算审核和项目采购审批等工作。
(三)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四) 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干部交流和各类人才培训的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务协作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五) 县教育体育局和县卫生健康局分别负责教育和卫生医疗项目的指导或实施;
(六) 县工信商务局和县投资促进局负责经济协作、招商引资和经济贸易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出台麻栗坡县招商引资产业优惠政策;
(七)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产业项目的督促指导或实施;
(八) 县水务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水利和道路项目的督促指导或实施;
(九) 县民政局和县残联分别负责社会捐赠和残疾人健康事业发展项目的指导或实施;
(十)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沪滇扶贫协作工作的宣传报道;
(十一) 县妇联和团县委分别负责妇女儿童和志愿者管理及希望工程等相关项目的指导和实施;
(十二) 县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双方工商企业交流合作的指导或实施;
(十三) 县纪委监委和县审计局负责沪滇扶贫协作项目监督和资金审计等工作。
(十四)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抽取专家对沪滇扶贫协作项目进行评审。
(十五)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基础调查、勘察设计、项目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项目结算、项目验收、项目移交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原则
第五条 沪滇扶贫协作项目要紧扣脱贫攻坚工作需要,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实际,重点规划农村建设、产业帮扶、劳务协作、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培训、助学助残等项目。
(一)协议内项目: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坚持以产业帮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坚持帮扶与协作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坚持向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重点支持深度地区和深度贫困村。
(二)协议外项目:结合当地脱贫攻坚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带贫机制,增强帮扶效应,根据支援单位和捐赠人意愿规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县沪滇办要根据项目实施范围,组织项目乡镇和实施单位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沪滇扶贫协作项目库并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随时提供备选项目。
第七条 协议内项目申报和审批:根据全县总体规划申报项目。一是立足实际,按照资金额度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遴选项目,经上海驻县挂职干部审核同意,报请县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照申报程序编制项目计划表及项目建议书。二是由县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向州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申报,经州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和上海驻文联络组审查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向省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申报。三是项目经上海市合作交流办批准后,由省州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到县。四是县沪滇办将项目计划批复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五是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沪滇办审核。六是县沪滇办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人员和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后的方案报州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将资金计划及实施方案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七是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附调整方案,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在资金总量、实施地点、建设目标、建设周期、受益对象和带贫机制不变的情况下,贫困村提升工程、农特产业增收等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建设内容做出必要修正<涉及项目资金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总投资的5%>,不视作项目调整。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沪滇办报告并提交申请,对项目建议书及方案做出修订。经县沪滇办和驻县挂职干部签字同意报州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项目结算验收时给予注明)。对因擅自调整项目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并按相关规定严厉追究相关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协议外项目申报和审批:一是县沪滇办根据支援单位和捐赠人意愿遴选项目,并组织受援单位编制项目方案,与支援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二是支援单位和捐赠人按照签订的协议确定援助资金并将资金划入县财政局或县沪滇办(县扶贫开发局)上海援建项目专账(其他未通过县沪滇办<县扶贫开发局>上海援建项目专账的社会捐赠资金按麻民联发〔2019〕2号文件要求执行)。三是县沪滇办将项目方案和援助资金计划下达拨付至受援单位。四是项目受援实施单位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和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请县沪滇办请示支援单位和捐赠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九条 县沪滇扶贫协作项目列入全县扶贫项目管理范畴,县沪滇办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单位,各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作为项目指导或实施单位,在县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分别进行指导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下达后,实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公告公示制。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25号)及有关规定,对货物、工程、服务等相应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对应当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类:单个项目(子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0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100万元及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2.工程类:单个项目(子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
达到以上数额标准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未达到以上数额标准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要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禁止项目工程层层转包。
第十三条 上海挂职干部负责参与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每月组织开展项目巡查不少于1次,并有巡查记录。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每月25日前收集汇总后上报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公示公告,县沪滇办要将项目在政务网、民生资金管理平台、公示栏进行公示;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公示,要将项目情况公示到乡镇、村委会、村小组,公示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期限、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主管部门、项目效益和带动贫困户情况等,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五条 县沪滇办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项目进行督查,填写项目督查表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将项目督查情况向上海方、捐资者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的实施单位,由上海驻县挂职干部对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县审计局或县沪滇办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未通过县沪滇办<含扶贫开发局>下达的协议外项目,由相关行业部门按照支援单位和捐赠人的要求组织审计并报县沪滇办备案),并将审计报告函告上海市对口区、相关部门和支援单位及捐赠人。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主要指协议内项目,协议外项目由县沪滇办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支援单位和捐赠人的要求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沪滇办提交项目决算报告,由县沪滇办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对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按照《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规定,协议内项目:单个项目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县沪滇办组织验收;单个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县沪滇办备案,县沪滇办进行抽检。协议外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支援单位和捐赠人的要求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县沪滇办备案。
(三)验收需提供的材料:凡是通过县沪滇办(含扶贫开发局)下达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项目验收报告、竣工报告、财务结算报告、工作总结和相关资料(含项目申报材料、项目下达文件、项目招投标或项目采购材料、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片、验收资料、公告公示图片、项目移交资料、后续管理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后续管理。按规定将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管理权移交给管理使用单位,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个人的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所有权、经营权、使用管理权等移交给受益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受益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项目实施单位要协助受益单位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并报县沪滇办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精准扶贫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相关档案资料汇编成册报县沪滇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项目建设程序,狠抓项目质量管理,对因工作不实造成项目质量和绩效目标不达标,未能通过项目审计和验收,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沪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麻栗坡县沪滇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麻沪滇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http://www.ynmlp.gov.cn/contents/316/23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