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麻栗坡县参加文山州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其他各办、局:
经2019年8月27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经2019年8月29日中共麻栗坡县委第十三届委员会第47次常委会议同意,现将县教育体育局拟定的《麻栗坡县参加文山州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麻栗坡县参加文山州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
(县教育体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麻栗坡县青少年体育、少数民族体育、残疾人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激励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亚残会、全国残奥会、省残奥会、州残奥会,省残运会、州残运会,全国民运会、省民运会、州民运会、州中小学生运动会(以下简称文山州及其以上运动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精神,参照《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州)残奥会、省(州)残运会、省(州)民运会、州中小学生运动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文山州人民政府举办,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文山州教育体育局、文山州残疾人联合会、文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办的分届次的全省、全州性体育运动会。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获得奖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四条 县体育行政部门、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民族工作部门负责麻栗坡县参加文山州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经费的申报、审定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麻栗坡县参加文山州及其以上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获得奖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
(二)麻栗坡县输送到文山州及其以上训练单位参加州运动会(青少年组)获奖牌的运动员、输送运动员的县级教练员。
(三)麻栗坡县输送到文山州及其以上训练单位参加国际国内、省内、州内综合性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转为正式队员等,被州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麻栗坡县参加省州运动会(青少年组)金牌的麻栗坡籍运动员、输送运动员的县级教练员。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参加文山州运动会(青少年组)奖励标准
1. 个人项目:金牌2000元、银牌1500元、铜牌1000元。
2. 团体项目(3至9人,含9人):金牌3000元、银牌2000元、铜牌1000元,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
3. 集体项目(10人以上,包含10人):金牌6000元、银牌4000元、铜牌2000元。奖励分配办法:主力运动员按70%的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3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参加文山州残疾人运动会奖励标准
1. 个人项目:金牌3000元、银牌2000元、铜牌1000元。
2. 团体项目(3至9人,含9人):金牌5000元、银牌3000元、铜牌2000元,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
3. 集体项目(10人以上,包含10人):金牌6000元、银牌4000元、铜牌2000元。奖励分配办法:主力运动员按70%的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3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参加文山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奖励标准
1. 个人项目:金牌4000元、银牌3000元、铜牌2000元。
2. 团体项目(3至9人,含9人):金牌8000元、银牌5000元、铜牌3000元,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
3. 表演项目和民族健身操:获金、银、铜奖,分项目按8000元、4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参加云南省运动会(青少年组)奖励标准
1. 个人项目:金牌6000元、银牌4000元、铜牌2000元。
2. 团体项目(3至9人,含9人):金牌8000元、银牌4000元、铜牌2000元,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
3. 集体项目(10人以上,包含10人):金牌10000元、银牌5000元、铜牌3000元。奖励分配办法:主力运动员按70%的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3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参加云南省残疾人运动会奖励标准
1. 个人项目:金牌8000元、银牌4000元、铜牌2000元。
2. 团体项目(3至9人,含9人):金牌12000元、银牌8000元、铜牌4000元,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
3. 集体项目(10人以上,包含10人):金牌16000元、银牌10000元、铜牌5000元。奖励分配办法:主力运动员按70%的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30%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参加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奖励标准
1. 个人项目:金牌8000元、银牌4000元、铜牌2000元。
2. 团体项目(3至9人,含9人):金牌12000元、银牌8000元、铜牌4000元,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
3. 表演项目和民族健身操:获金、银、铜奖,分项目按16000元、10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残奥会、亚残会、全国残奥会,全国民运会奖励标准
1. 麻栗坡籍运动员代表云南省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个人项目金牌50000元、银牌30000元、铜牌20000元;
团体项目(3至9人,含9人):金牌100000元、银牌60000元、铜牌40000元,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
集体项目(10人以上,包含10人):金牌150000元、银牌90000元、铜牌60000元。奖励分配办法:主力运动员按70%的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30%的标准给予奖励。
2. 麻栗坡籍运动员代表中国参加亚洲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个人项目金牌100000元、银牌60000元、铜牌40000元;
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所获奖牌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
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奖励分配办法: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7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
3. 麻栗坡籍运动员代表中国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个人项目金牌150000元、银牌80000元、铜牌40000元;
团体项目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所获奖牌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集体项目运动员按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给予奖励。奖励分配办法: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70%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
4. 麻栗坡籍运动员代表云南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竞赛项目个人金牌50000元、银牌30000元、铜牌20000元;
团体项目(3至9人,含9人):金牌100000元、银牌60000元、铜牌40000元,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
表演项目和民族健身操获金、银、铜奖,分项目按150000元、90000元、60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八)获得奖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属于在职公务员身份的,按《公务员奖励办法》(中组发〔2008〕2号)执行;获得奖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属于在职事业人员身份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执行;获得奖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编导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计奖办法
(一)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实施奖励以比赛总规程、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
(二)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参加文山州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的奖励可累计计奖。
第三章 奖励审批
第八条 运动会结束后,由县体育行政部门、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民族工作部门根据正式公布的获奖名单联合提出奖励申报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部门核拨后组织兑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编导违规违纪,取消奖励。
第十条 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列支,经费测算由县体育行政部门、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民族工作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实施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2010年12月2日印发的《麻栗坡县参加州极其以上体育运动会获奖牌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麻政发〔2010〕70号)同时废止。麻栗坡县2018年以来参加文山州及其以上运动会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http://www.ynmlp.gov.cn/contents/206/24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