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麻栗坡县委办公室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栗坡县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麻栗坡县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麻栗坡县委办公室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麻栗坡县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三无人员”(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未就业劳动力的就业脱贫问题,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办发〔2018〕53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需要,采取托底安置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增加收入,有效发挥就业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而设立的岗位。主要包括乡村环境卫生清洁员、乡村社会综治协管员、乡村道路维护员、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及残疾人帮护员、乡村河道(湖泊)维护员、移风易俗协理员、乡村饮水维护员等乡村公共服务岗位。
第二章 安置条件
第四条 根据《文山州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实施方案》精神,全县计划开发7类乡村公共服务岗位2000个,托底安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三无人员”劳动力就地就业脱贫。2018年州下达我县开发安置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乡村环境卫生清洁员、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河道(湖泊)维护员、乡村社会综治协管员、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及残疾人帮护员、移风易俗协理员、乡村饮水维护员7类816个岗位,原则上每个村委会(社区)开发8个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计划于2018年10月20日前聘用到岗;其余的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实施。
第五条 岗位设置按照“因村设岗、因需设岗、以岗定员、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人员原则上在村委会(社区)辖区内选配,若本村委会(社区)辖区内符合安置条件人员较少的,由各乡(镇)自行在岗位总数内调剂安置,但不能突破本乡(镇)安置总量。在岗位安置中,可结合岗位需要及工作量大小、任务繁重程度,实行一岗多人进行统筹安排,确因需要实行一人多岗的,由各村委会(社区)自行确定,岗位待遇只按一人岗位待遇发放。
第六条 安置条件:
(一)安置人员须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中未就业的“三无人员”,其中对“三无人员”中的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的优先进行安置。大龄贫困劳动力是指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人员;残疾家庭劳动力需持有残疾人证;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以国家扶贫办系统标识为前置条件),由村委会(社区)调查核实,在辖区内公示无意见后确定。
(二)安置对象需具备履行本职岗位所要求的能力,综合考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的特殊性,安置对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对超过安置年龄上限,但又具备劳动能力确需安置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由各乡(镇)及村委会(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每户建档立卡户原则上只安置1名劳动力就业,对既有残疾劳动力、又有重病患者的建档立卡户,可酌情考虑增加安置指标,但每户安置不得超过2人。
第七条 建档立卡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安置:
(一)已纳入政策兜底保障脱贫的。
(二)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稳定务工,或已发展种养殖或其他产业,经测算家庭人均纯收入已达脱贫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已通过其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
(四)对脱贫攻坚工作不支持的,如居住C、D级危房,不愿接受改造,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等。
(五)对公益事业、乡村治理不支持的,如公益事业不投工投劳,不支持村委会(社区)、村小组工作等。
第三章 岗位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岗位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县统筹、乡审批、村聘用、民监督”的原则,由县统筹下达各乡(镇)安置指标,各乡(镇)根据县下达指标制定本乡(镇)安置具体方案,各村委会(社区)根据乡(镇)下达的安置指标,提出本村委会(社区)安置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村委会(社区)将安置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安置情况汇总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备案,县级部门再对口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备案。
第九条 岗位安置人员须经报名、资格审查、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乡(镇)制定。各乡(镇)须将安置岗位及人员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审核后,再返回各村委会(社区)进行公示、聘用。
第四章 岗位开发管理
第十条 人员管理。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村委会(社区)统一聘任、统一发放聘书、统一管理考核,实行一年一聘,本人申请辞职或解聘后,村委会(社区)不支付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 岗位职责。由各乡(镇)指导村委会(社区)根据本村委会(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所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协助村委会(社区)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具体如下。
(一)乡村环境卫生清洁员:协助村委会(社区)做好辖区内乡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公共区域卫生的打扫、清理和管理。协助村委会(社区)干部抓好村容村貌治理,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农户做好自家房前屋后及其他有关环境卫生事宜。
(二)乡村道路维护员:协助村委会(社区)做好辖区内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做好乡村主干道、桥涵等重点路段的使用监测,做好路面清扫、路肩简易整修及道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工作;协助做好因自然灾害致道路损毁阻断交通的紧急抢修;做好沿线交通标志、里程牌、百米桩等设施的简易维护。
(三)乡村河道(湖泊)维护员:协助村委会(社区)做好辖区内乡村河道(湖泊)及重点沟渠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做好辖区内重点河道、沟渠、湖泊两岸杂物清理、河(渠)面漂浮物监控和清理。对发现向河道、沟渠、湖泊倾倒垃圾、废料等不文明现象要及时制止并责令清理,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逐级上报;发现占河(湖)违建、河道取土、采砂、电鱼毒鱼、破坏植被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记录,逐级上报村委会(社区)河长;协助做好责任区内沿河道、沟渠、湖泊设置的各种宣传牌、管理牌的维护;协助相关执法人员做好违章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工作。
(四)乡村社会综治协管员:协助村委会(社区)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村委会(社区)综治专干抓好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和平安创建工作,做好排查调处本村群众矛盾纠纷并受理群众投诉,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工作;配合乡(镇)、村委会(社区)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交通、消防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邪教痴迷者等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开展边境管理、边防政策宣传、维护村寨治安、进行边境巡逻等工作,履行好维护边境安全稳定的信息员、治安员、宣传员、调解员等职责。
(五)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及残疾人帮扶员:协助村委会(社区)做好辖区内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和残疾人的帮扶工作。协助做好国家有关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政策宣传;了解掌握辖区内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和残疾人基本情况,定期走访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和残疾人家庭,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关心关爱服务,保障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和残疾人等群体生产生活安全。协助开展各种形式的关爱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和残疾人帮扶活动,倡导社会文明帮扶新风。
(六)移风易俗协理员:协助村委会(社区)做好辖区内移风易俗的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好上级党委政府在移风易俗等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认真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群众更新思想观念,革除陈规陋习,遏制不良习俗,形成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发现村民准备举办超标准、超范围、讲排场、摆阔气,大搞奢侈浪费、相互攀比的宴席时要及时制止,并向村委会(社区)逐级上报,带头抵制大操大办的不良习俗,组织发动群众有效遏制农村婚丧嫁娶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恶性攀比的风气,杜绝巧立名目收礼敛财、天价彩礼等增加群众负担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属于火葬区范围内村民丧葬行为,引导村民遗体的家属实行火化(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民族外),骨灰进入公墓安葬;组织发动群众参与打击邪教迷信、打击打牌赌博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理念,弘扬勤劳节俭的优良传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七)乡村饮水维护员:协助村委会(社区)做好辖区生产生活用水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水利政策的宣传;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做好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协助做好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点清洁维护。
第十二条 岗位履职考核。由村委会(社区)负责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考核要把日常考核和完成重大或重要工作任务考核相结合,从岗位工作量、工作实绩、群众评议等方面综合考量,考核结果应在村委会(社区)内进行张榜公布,最终考核结果作为安置人员续聘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委会(社区)制定。
第十三条 对安置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委会(社区)应及时解除聘用人员: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刑事犯罪的。
(三)经村委会(社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岗位待遇和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按每人每月500元,全年包干6000元给予补贴,并参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村委会(社区)两委干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8〕71号)精神缴纳工伤保险,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 资金由沪文扶贫劳务协作资金、县级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予以补贴。如沪文扶贫劳务协作资金、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作调整,将通过群众自筹、实物转换、村集体经济补贴、财政“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动项目继续实施。同时,鼓励企业或社会组织积极捐赠帮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安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沪文劳务协作补助资金按照《上海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拨付、使用和管理。县级整合涉农资金按照《麻栗坡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安置的人数,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拨付到乡(镇)并组织进行落实,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沪文劳务协作补助资金的管理,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改变专项资金用途,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等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县纪委监委要对相关人员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全县脱贫摘帽后延续2年。脱贫摘帽延续2年后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进行解决。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麻栗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麻栗坡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附件:麻栗坡县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
计划表
附件:
麻栗坡县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计划表
序号 | 乡(镇) | 村委会(社区)数 | 开发安置岗位数(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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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麻栗镇 | 17 | 116 | 2018年计划安置的816个岗位,各乡(镇)须于2018年10月10日前将安置岗位及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审核后,返回各村委会(社区)公示,并于2018年10月20日前聘用到岗。 |
2 | 大坪镇 | 9 | 80 |
3 | 天保镇 | 8 | 63 |
4 | 猛硐乡 | 5 | 40 |
5 | 下金厂乡 | 6 | 47 |
6 | 八布乡 | 8 | 63 |
7 | 六河乡 | 6 | 56 |
8 | 杨万乡 | 7 | 55 |
9 | 铁厂乡 | 10 | 79 |
10 | 马街乡 | 8 | 74 |
11 | 董干镇 | 18 | 143 |
合 计 | 102 | 816 |
政策解读:http://www.ynmlp.gov.cn/contents/206/24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