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栗坡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其他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麻栗坡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麻栗坡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农村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对象是农村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五保对象及孤老优抚对象。农村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农村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封闭管理。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由供养对象在内部成立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由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1名负责人。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议院内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对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修缮和购置项目的开支;监督敬老院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和今后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院长由县人民政府核编一个事业编制,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护理人员、炊事人员与五保供养人员按入住30名五保对象配备工作人员6名,每增加10名入住五保对象增加1名工作人员配备,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考察聘用,聘用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岁;财务人员、医护人员采用兼职的方式,会计由乡镇财政所财务人员兼任,出纳从聘用人员中择优担任,医护人员由乡镇卫生院医生兼任。
第九条 农村敬老院聘用的护理人员和炊事员所需经费由政府购买服务实现。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院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的双重领导以及年度考核、院民的信任度测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第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应签定聘用协议。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
(八)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开展健康性公益劳动。
第十三条 护理人员职责。
(一)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听从指挥、服从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二)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三)认真做好护理工作。做到不怕脏、不怕累、对院民不耍态度、不说脏话,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中的矛盾纠纷和做好安全防范
工作。
(五)负责院内清洁卫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
(六)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院民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院民身心健康。
(七)做好住院院民护理工作。
(八)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搞好院内环境绿化美化。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职责。
(一)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
(四)按时报账。
第十五条 炊事人员职责。
(一)做好敬老院食堂卫生工作。严格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不带病在厨房做饭,确保供养人员夏不吃馊、冬不吃冷,杜绝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
(三)了解熟悉院民饮食习惯、身体状况,科学制定食谱。
(四)熟练掌握烹饪技术,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做好饭菜供应,确保按时供给。
(五)协助做好敬老院副业生产和院务管理。
(六)遵守院规院纪,自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院民入院与供养
第十六条 院民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七条 五保对象入院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组、本人和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实丧葬事宜。未治愈的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入院。
第十八条 供养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应建立院民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个人财产备案登记表、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供给粮食、油、副食、日常用品等,满足院民的一般生活需要。
(二)负责为院民配备必须的卧具及用品,每年为院民配发夏、冬服装,每三年更换一次床上用品。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院民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应给予照料。
(五)院民死亡后村组应协助敬老院做好丧葬工作。
(六)院民中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敬老院要依法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六章 膳食管理
第二十一条 饮食管理。
(一)成立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参加的膳食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院民建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饮食服务水平。
(二)讲究饮食营养,每半月制定食谱并适时根据院民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做到营养合理,荤素搭配,粗粮细做。
(三)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买各种食品、蔬菜均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签字入库。
(四)逐日登记伙食情况,所有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五)院内工作人员不得单独在食堂做饭,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工作人员在食堂就餐,按餐缴纳伙食费。
(六)按医嘱做病号饭,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饮食禁忌。
第二十二条 食堂卫生工作。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做好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
(二)保持食堂卫生清洁。公用餐具用后及时消毒,厨房、操作间、餐厅坚持每天餐后及时清扫,每周一次大清扫,保持餐厅、厨房地面整洁,无油污。
(三)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柜的熟食品要盖好,无交叉污染。
(四)储藏室整洁通风,无鼠;食品分类存放,防止受潮霉变。
(五)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县防疫部门检查发给的健康证,方可上岗。要有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工作衣帽穿戴整洁等良好的卫生习惯。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杜绝传染性疾病。
第七章 医疗与护理
第二十三条 院民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妥善解决院民的医疗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与乡镇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敬老院医护人员职责并定期到敬老院巡诊,院民患病时,做到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年为院民检查身体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根据院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院民,工作人员应督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工作人员及有能力的院民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并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二十六条 院民患大病住院,需要护理时,敬老院要安排院民专门护理,住院的院民及护理人员按住院所在地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文体活动。
(一)根据院民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定期与院民交谈,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组织当地中小学校学生,定期不定期开展为院民送温暖、送欢乐活动。
(三)敬老院要设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娱乐室桌椅齐全,配有娱乐设施;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订2种以上报刊杂志、配备适合院民使用的健身器材,经常组织院民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第八章 丧葬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院民死亡安葬。
(一)院民死亡后,按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在火化区范围内的一律实行火化,村组和亲戚都不愿意安葬的,骨灰由敬老院处理,安葬费用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二)院民死亡后,村组或亲戚愿意安葬的,敬老院适当补助安葬费用,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防火灾、触电、煤气中毒事故。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院长负总责。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查,平时加强管理,确保完好。
(三)电器线路的铺设、安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器。
(四)敬老院冬季取暖要专设取暖室,实行统一取暖。
(五)建立安全责任制。院长负责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修。
第十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农村敬老院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应鼓励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三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十一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敬老院资产中如涉及国家投入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需经县民政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乡镇敬老院基本生活费实行多方筹措原则,入住集中供养人员由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同时可纳入城市低保管理,并建立物价上涨供养机制。敬老院的办公经费、水电费、院民日常生活用品费等日常费用由县级财政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入住集中供养人员要从基本生活费中按月付给付一定数量的零用钱。
第三十七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其原有财产和承包土地、自留地归敬老院所有,可由敬老院委托村组、亲友代管经营或转租,收入归敬老院所有。
第十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资金,省、州、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福彩公益金、其他收入。资金必须按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应按本级负担的经费足额按月拨付资金,保证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工作经费及临时聘用人员经费。乡镇财政对敬老院实行专户管理,定期报账。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对敬老院实行平时检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每年对敬老院进行年度考核,设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评定。并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评。考评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定。
第四十一条 凡敬老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称职以上者,可续签合同;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在院民信任度测评中信任率连续两次以上达不到70%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敬老院院长予以调整,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解聘。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在院民中开展争创十佳优秀院民活动,十佳内容为:(1)服从管理;(2)公共卫生;(3)个人卫生;(4)居室卫生;(5)院民之间的团结;(6)院民之间互帮互助;(7)遵守院规院纪;(8)安全防范;(9)勤俭节约;(10)热爱劳动。十佳院民评选活动定期进行,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院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二)虐待、遗弃院民或侵害院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五保供养款物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院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各敬老院要结合实际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www.ynmlp.gov.cn/contents/206/24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