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背景
2010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印发《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麻栗坡县城区开征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麻发改发〔2010〕304号)文件,开征城区垃圾处理费。2018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文件,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严防餐厨废弃物直接流入养殖环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统一收运处置管理。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文山州人民政府批转执行文山州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发〔2009〕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
三、定价范围
麻栗坡县城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餐厨废弃物,均实行集中统一收运处置。本方案内餐厨废弃物是指酒店、饭店、餐馆、餐厅、学校食堂、医院食堂、机关单位食堂、工地食堂、早点店、烧烤店、夜宵店等的各类洗肉水、餐具洗刷水、剩饭剩菜混合物及油烟净化器收集的废弃油等。
四、收费标准
按营业场所占地实际面积测算,面积30㎡(含30㎡)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收取垃圾处理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面积30-50㎡(含50㎡)的,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收取垃圾处理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面积50-200㎡(含200㎡)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收取垃圾处理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200㎡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垃圾处理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每月每个餐饮服务点收取垃圾处理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最高不超过2000元。临时餐饮服务点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核定收取垃圾处理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
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1日